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运营管理室、市场拓展室、估值核算室、合规与投资监督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叶萍,女,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银行会计工作,精通本外币资金清算,具有多年计财、零售业务管理经验。1982年11月至1989年3月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工作;1989年4月至1990年5月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工作;1990年6月至1999年6月在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工作,历任外汇会计室副经理、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任深圳发展银行任深圳发展银行清算中心副主任(副总经理级);2002年3月至2007年6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零售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基金托管筹备小组副组长;2008年1月-8月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拟任副总经理;2008年8月至今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合规与投资监督室,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联系人:李晔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客服电话:021-38834699,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万丽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1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光伟
联系电话:010-66223236
客服电话: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热线:0551-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50818887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 www.ebscn.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1
客户服务热线: 021-52574550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38565775
传真:021-38565783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代)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tic.com
(2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 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网址:www.zxwt.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2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秦予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3601
网址:www.xsdzq.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970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54033888
传真: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负责人:管建军
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方恒
经办律师:方恒、陈懿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层
负责人:俞兴保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马静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静、曹小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5日证监许可[2009]309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灵活配置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人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50万元 | 1.2% |
50≤认购金额<200万元 | 0.8% |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 | 0.3% |
认购金额≥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一)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下转C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