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8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末总股本280,814,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8,081,49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46,219,607.27元结转下年。本年度不派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
2、发放年度:2008年
3、发放范围:截止2008 年6月1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元。对于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9元/股;对于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元/股。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上海登记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内蒙古元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自发放之日起在公司财务部领取。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
联系电话:0471-3336240、3336266
传 真:0471-333624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