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获悉济南市商业银行(下称“济南商行”)与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全资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等三联集团关联方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追加公司为被告。现将该案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济南商行于2008年11月份与山东三联商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13200万元,三联集团及其另外两家关联方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因山东三联商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2009年3月,济南商行以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及另两家关联方为共同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相关的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约13500万元。
二、有关本案追加公司为被告的情况
2009年4月,本案原告济南商行以三联集团曾于2001年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注入约4亿元资产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申请后,决定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2009年5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9)鲁商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及其两家关联方的存款人民币1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务。
2009年5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09年6月17日在第三审判庭审理。
2009年5月21日,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的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的房产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号为历087632,面积为25514.2平方米。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将视案件的审理情况作进一步分析。本案中被查封的房产为公司主要固定资产,为公司核心门店济南西门店的经营场所。
公司已与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了沟通,认为济南商行追加公司为被告没有合法理由和合理依据,公司将除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辩应诉外,还将积极采取措施,追究相关恶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将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