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南汇区康桥东路2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持有股份数95,3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4%(其中B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1,8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过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2、审议并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5,265,100 股(其中B股1,7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98,400股(其中B股98,400股)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5,265,100 股(其中B股1,7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98,400股(其中B股98,400股)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3,547,430.8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88,526,912.77元,2008年末未分配利润为-212,074,343.64元。
因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95,265,100 股(其中B股1,7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98,400股(其中B股98,400股)
6、审议并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7、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同意95,338,500股(其中B股1,83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7%,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25,000股(其中B股 25,000股)
8、审议并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9、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9.1 蒋春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9.2 选举高巍为公司董事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10、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11、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出租康桥厂区的议案》。
同意95,363,5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12、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2009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关联股东表决时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非关联股东表决如下:
同意29,144,600股(其中B股1,8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