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2日在福州市817北路84号东百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584.904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1.738万股的28.7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毕德才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8年工作报告;
同意7,584.85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9%;反对0万股;弃权0.05万股。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8年工作报告;
同意7,584.85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9%;反对0万股;弃权0.05万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7,583.55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8%;反对0万股;弃权1.35万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98,806,573.98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和10%任意公积金12,780,330.62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4,280,716.97元,本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0,306,960.33 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26401.7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并派送现金红利1.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因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26,401.738万元增加为34,322.2594万元,总股本由原来26,401.738万股增加为34,322.2594万股。
同意7,584.85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9%;反对0万股;弃权0.05万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一)为了保证公司2009年度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及归还到期借款,本公司2009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为人民币49,500万元的借款 (包括长期项目借款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公司本部为44,500万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控股子公司借款5,000万元,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或由本公司提供信用保证。
上述额度为年度计划最高额度,公司在执行贷款计划时将视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合理控制借款规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结合银行信贷控制情况及公司实际,对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利率、抵押物、借款主体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公司上述借款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均为有效。
同意7,584.90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审计单位及支付其定期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年度审计单位,预算2009年支付其定期审计费60万元人民币,其他审计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同意7,584.90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7、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现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变更:
《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做出特别说明。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新增上述第一百五十八条内容后,《公司章程》中原第一百五十八条则顺次递增变为第一百五十九条,其后各条款亦相应顺次递增。
(二)因我公司参茸专柜的“乙类非处方药及20种以内中药饮片许可证(证号位为3010978)”的有效期于2009年3月7日到期,因此,公司现将《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作如下变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首饰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针、纺织品,百货,家俱,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工艺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信息服务,物业管理等。
经营方式:零售、批发、租赁、服务、咨询、投资、开发、生产加工。
(三)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九条作如下变更: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东股利。
同意7,584.904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同意授权公司就上述变更、备案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吴江成律师、李青青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因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本公司公告事项作相应变更。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