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简称“爱涛精品”),就与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利园酒店”)、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康年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绥芝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199号
第一被告: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88号
第二被告: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法定代表人:贾文春
住所地:香港铜锣湾礼顿道103号力宝礼顿大厦18楼B室
(二)本案案情
爱涛精品于2006年9月21日与本案第二被告康年酒店签订了《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爱涛精品所有物业“爱涛天成”之健康娱乐中心整幢楼一至五层的营业场所(含相关配套设施)租赁给其经营。租期十年,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租金第一、二年为600万元,以后按约定增加。更为详尽的情况请见2006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编号为临2006-028-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出租资产公告。
租赁合同还约定,由第二被告设立利园酒店实际经营。2006年10月由周明和贾文春共同出资成立“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经营。
2006年10月26日,第二被告康年酒店出具文书给原告爱涛精品,原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第一被告利园酒店行驶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承诺康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利园酒店盖章予以确认。
在租赁经营期间,自2008年3季度始,第二被告利园酒店就不再交纳租金,在原告爱涛精品多次催讨后,仍以种种理由加以拖延。
原告爱涛精品认为这种无故拖欠租金的行为按租赁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爱涛精品与第二被告康年酒店于2006年9月21日签订的,由第一被告利园酒店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第一被告利园酒店及第二被告康年酒店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日立即让出所承租的租赁物业爱涛天成健康娱乐中心整幢楼一至五层的营业场所(含相关配套设施);
3、判令两被告给付拖欠的2008年3季度至2009年2季度租金共计650万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70万元和2008年12月交的20万元,实际拖欠560万元;
4、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租金损失350万元(按6个月计算);
5、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还未确定具体开庭时间。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诉讼进展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爱涛精品胜诉,租赁合同得以终止,则爱涛精品将不再确定后续租赁收入。公司将积极谋划,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运作好该部分资产,故对公司利润的负面影响不大且具不确定性;
对于已确认租赁收入但未实际收到的部分(560万元),需根据法院的判决以及执行情况确定是否计提坏账损失,故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