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5月25日在以通讯方式召开,12名董事出席了会议,经传真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北仑热力公司与新区热力公司签订购汽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陈建华先生、单亮先生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仍按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召开,相关通知详见2009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北仑热力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草签了《蒸汽销售与购买协议》,经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09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经宁波证监局核实,此次交易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重新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09-13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北仑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热力”)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热力”)草签了《蒸汽销售与购买协议》,经三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09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经宁波证监局核实,此次交易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重新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子公司北仑热力预计在 2009 年度向关联公司采购蒸汽不超过1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1602室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大元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蒸汽、热水的供应,工业水供应,仪器仪表,供热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检验及管理服务,热网管道的安装、维修、检验检测(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2、关联关系: 关联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热力”)为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蒸汽生产商的委托销售方,其实际控制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其持有我公司2.26%的股份);控股公司持有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33.60%的股份(宁波联合持有我公司10.66%的股份),为宁波联合的第一大股东;为此,新区热力与宁波联合为一致行动人,与我公司形成关联关系。
三、定价原则
子公司北仑热力与关联方之间的蒸汽购买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将遵循煤汽联动政策。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若本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迁建后,本协议可有效保证我公司现有热用户的继续用热需求,并拓展新的用热市场,保障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审议程序
(一)公司独立董事吴再鸣、周俊虎、刘海生、张炳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后,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北仑热力公司与新区热力公司签订购汽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5月25日召开,参加表决的10名董事全部同意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建华先生、单亮先生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若本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迁建后,该协议可有效保证我公司现有热用户的继续用热需求,并拓展新的用热市场,保障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交易价格定价原则采用煤气联动政策,较为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此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北仑热力与关联方草签签署了《蒸汽销售与购买协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与关联方签署的《蒸汽销售与购买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蒸汽购买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蒸汽购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26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针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心理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实施、决策程序等情况的核查,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北仑热力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之间拟签订的《蒸汽销售与购买协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若本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迁建后,该协议可有效保证我公司现有热用户的继续用热需求,并拓展新的用热市场,保障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交易价格定价原则采用煤气联动政策,较为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吴再鸣 周俊虎 张炳生 刘海生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09年5月19日及22日收到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关于子公司北仑热力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及相应的其他材料。
由于协议对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热力”)的实际控制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持有我公司2.26%的股份,其又持有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33.60%的股份(宁波联合持有我公司10.66%的股份),为宁波联合的第一大股东,新区热力与宁波联合形成一致行动人。为此,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北仑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热力”)与新区热力签订的购汽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的相关介绍,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吴再鸣 周俊虎 张炳生 刘海生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