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5日上午在北京华都饭店大观堂二楼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3人,代表3,108,004,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7%,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王东明董事长主持。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到会股东3,107,998,167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79%;6,500股弃权,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21%;0股反对。此报告获得通过。
(二)《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到会股东3,107,998,167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79%;6,500股弃权,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21%;0股反对。此报告获得通过。
(三)《200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到会股东3,107,920,967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731%;0股弃权;83,700股反对,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0269%。此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此议案: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实际分配现金利润为3,315,233,800元,占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35.75%。2008年度未分配利润5,959,393,411.08元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派发现金红利。其中有限售条件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负责分发;无限售条件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发。
(四)《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到会股东3,107,998,167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79%;6,500股弃权,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21%;0股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到会股东3,107,998,167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79%;6,500股弃权,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21%;0股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该议案:
1、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2、2009年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180万元。
(六)《关于预计公司2009年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到会股东3,106,910,34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6479%;1,011,827股弃权,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3256%;82,500股反对,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0265%。此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该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符合证监会有关自营管理、风险监控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以下额度内确定、调整公司自营投资的总金额(含公司控股子公司):
1、公司自营投资总金额在上年度净资产规模的80%以内;
2、公司权益类自营投资总金额在上年度净资产规模的30%以内;
上述额度不包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额度。长期股权投资额度仍按照相关决策程序确定、执行。
需说明的是,上述额度是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所确定的自营投资额度上限,并不代表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于市场的判断。实际自营投资额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执行自营投资时的市场环境。
(七)《关于预计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为此议案涉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此三家股东的关联公司,相关关联方股东分别回避此议案中涉及各自公司事项的表决。
到会股东中,完全非关联方股东726,248,775股,部分事项关联方股东2,381,755,892股,其中,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代表1,616,712,946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代表765,042,946股。
1、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此项内容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到会股东中,1,491,285,221股同意,占与会有权表决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56%;0股弃权;6,500股反对,占与会有权表决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44%。此议案获得通过。
2、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此项内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到会股东中,2,342,955,221股同意,占与会有权表决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72%;0股弃权;6,500股反对,占与会有权表决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28%。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