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保字第12号、第13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09)眉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乐山中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相关资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
经乐山中院审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2日通知本公司:
(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
(二)查封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
(三)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乐山中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2日通知本公司:
(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
(二)查封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
(三)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
三、眉山中院(2009)眉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眉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本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眉山中院审查,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股权。
上述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相应财产保全。
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