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5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35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2日 |
● 除息日:2009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8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4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2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681,9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102,297,000.00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分红得到的股息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3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15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2日 |
2、除息日:2009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8日 |
四、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现股本总额681,9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73,367,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612,500股,本次派发现金股利,除以下5个股东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均委托登记公司代为发放:
(1)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B880853635)
(2)福建省潘洛铁矿(股东账号B881947291)
(3)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853392)
(4)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A. L. M. T. CORP.)(股东账号B880865836)
(5)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MITSUBISHI CORP.)(股东账号B880865844)
以上5个股东实际代发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除以上5个股东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19 号16 层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联系传真:0592-5363857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