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媒体报道,黄浩是于5月10日下午,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参加完上海汇乐创投集团(下简称“汇乐集团”)与海南五指山集团股权置换签约仪式后,在洗手间内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二分队的警察带走的,同时被带走的还有汇乐集团财务总监王检国。汇乐集团另有多位高管亦被警方叫去协助调查。
这是中国第一起受到广泛关注的创投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刑拘的案件。在此之前,中国已有创业投资公司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判刑的先例。2008年6月,包括中鼎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总裁陈青春在内的三名高管,就曾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最高达5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中鼎鑫创投案涉及金额不大,因此在创投业内未引起高度关注。
而这次的黄浩案显然不同。总体而言,黄浩案对中国创投业有两大影响。
影响一
将使得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在选择管理人时更为谨慎。汇乐集团官方网站公开资料显示,黄浩担任执行合伙人的德厚资本所管理的德厚资本中国成长基金,是一只于2008年6月11日在天津挂牌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运营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其两名主要的有限合伙人(即出资人),包括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作为天津高新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引导基金的参与,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创投机构运作的合法性。因为引导基金选择管理者的条件是极为苛刻的,有一套严格的遴选程序。简单来看,德厚资本中国成长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存续期等等,均与国内主流创投无异。但若细看,则颇为耐人寻味。包括黄浩在内的德厚资本的唯一两名执行合伙人,均非常年轻,黄浩还是80后,其作为基金主要管理人的投资经验、投资业绩,是否足以获得引导基金的投资,有待考证。
目前尚不清楚黄浩的涉案是仅仅与其担任董事长的上海汇乐创投集团有关,还是同时涉及德厚资本。如果涉及其在德厚资本的操作,那么,其对中国各地方政府积极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无疑是冬日当头泼冷水般的打击。试想一下,如果有着丰富的选择投资机构经验的大型知名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也会“看走眼”,遑论其他地方,尤其是创投业欠发达地区的引导基金。
影响二
创投在募集资金时,将更加严格地防止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雷池。在黄浩案之前,大部分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私募基金,多集中在以二级市场为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例如,2009年3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对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徐勇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审理认为,徐勇以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协议,并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共吸收资金共计2.37亿元),吸存对象是不特定人员,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且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更为有名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则包括孙大午案、德恒证券案,等等。对于当年极为轰动的德恒证券案,法院认定,德恒证券虽然没有以存款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其承诺履行还本和支付固定收益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还本付息的性质没有本质不同,客观上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针对一级半市场的非法集资,则多被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罪。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曾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潘学成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向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
在黄浩案中,我们尚不清楚具体案情。但根据媒体报道,汇乐集团董事王德根表示,他2006年8月份进入汇乐,投资80万元,像他这样的股东在汇乐集团至少有300位以上。而且,虽然当时出资时公司并没有约定固定的投资回报,但2007年、2008年都分过红,两年都是10%。汇乐集团在2006年才成立,2007年和2008年都各分红10%。如此短的投资周期,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是很难想象的。
总而言之,在募集资金时,创投机构要深刻理解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等。同时,还要领会《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
一个显而易见的规定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就是非法集资。这一点常常被创投机构管理人忽视。去年,就曾有创投机构在募集资金时,向投资者提出基金存续期届满后以年收益8%对投资者的出资进行回购,事实上,这也属于变相的非法集资。
(邱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