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裁定无牌暗市交易违法
2009年05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时娜
⊙本报记者 时娜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昨日发表声明,周毅强及萧森峰在未获香港证监会发牌为证券交易商前,在中国银行H股尚未发行且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前,于2006年3月至6月期间经营该股的“暗市”交易业务,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此次的法院裁决确认,经营“暗市”交易业务的人士除非获证监会发牌为证券交易商,否则即属违法。有关法例并无漏洞。这项裁决也可作为警告,说明证监会会就无牌“暗市”交易个案提出刑事诉讼。
在香港,股份尚未于交易所公开交易前进行的证券交易,称为“暗市”交易。在2006年3月至中国银行H股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当日期间,周毅强及萧森峰曾利用一家名为Mega Dragon Group Ltd的英属处女群岛公司(现已撤销注册)经营向投资者要约该等股份的业务,但两人均未领有证监会准许其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