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日前分别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
我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房地产”)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行(以下简称“山东省交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以下简称“泰安交行”)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4月2日、2009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行与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同意于2009年6月30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6,491,170元。
(二)自2008年9月21日起算截止到偿还日的利息,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于2009年6月30日前还清。
(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84107.50元,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全部承担。
(四)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年9月20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该部分利息预计为600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交行与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同意用原告申请法院冻结的存款偿还借款本金15,784,151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两被告于2009年5月30日之前全部偿还。
(二)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800万元借款项下的未还利息由两被告履行完第(一)条还款义务后的当日还清。
(三)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71891.50元,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全部承担。
(四)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年9月20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该部分利息预计为400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385 股票简称: ST金泰 编号: 临2009-017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5月19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共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为偿还公司债务,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公司决定向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185.34万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与相关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月计息,若借款不能按期归还,需按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