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芜湖电厂2×660MW超超临界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项目总承包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芜湖电厂#1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承包内容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承包内容在芜湖电厂取得#2机组国家发改委批文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及其他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由于涉及项目在2009年度中为建设期,合同履行对公司2009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决议情况
1、2008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投资芜湖电厂BOOM项目授权的议案》,决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采用BOOM方式投资经营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芜湖发电厂2×660MW机组烟气脱硫BOOM项目,并组织签订脱硫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合同的工作。
2、2009年2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同意在芜湖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展BOOM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3、200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2009年度的预算方案,其中包括对该项目投资资金的安排。
2008年7月25日、2009年2月26日、2009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项目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公司采用BOOM方式投资的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芜湖发电厂五期上大压小2×660MW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即按石灰石-石膏湿法建成的烟气脱硫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在烟气满足技术协议,煤含硫量为1.0%条件下,要求全烟气脱硫效率为不低于95%。
项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褐山路115号
建设期限:预计1#机组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2#机组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总承包方: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地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华星路99号杭州东软创业大厦,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伟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
浙江天地公司前身为浙江省电力设计院脱硫项目部,目前,公司的主要股东有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其中,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持股比例超过80%。
浙江天地公司的主营业务:环保工程总承包、环保产品及技术开发、电力工程设计;烟气处理、废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噪音治理、环保及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及工程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浙江天地公司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浙江天地公司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合同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签署情况:
2009年4月至5月公司对芜湖发电厂五期上大压小2×660MW超超临界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项目工程建设进行了招标,根据2009年5月22日招议标结果确定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建设该项工程。
2009年5月25日,本公司与浙江天地公司在武汉签署了《芜湖发电厂五期上大压小2×660MW超超临界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芜湖发电厂脱硫EPC合同”总承包金额共计¥13360万元。
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不包括桩基处理施工)等相关工作、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不包括一年期备品备件;含厂家随机自带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运输、保管、保险、调试(含调试期间水、电费,汽、气、石灰石等其它调试耗材)、指导监督、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设计联络会、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
2、定价政策和合同价格:
定价政策是按程序进行招标并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合同价格如下:
《芜湖发电厂脱硫EPC合同》总承包价格为固定总价¥13360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不包括桩基处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不包括一年期备品备件;含厂家随机自带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运输、保管、保险、调试(含调试期间水、电费,汽、气、石灰石等其它调试耗材)、试验等费用(含税),及指导监督、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与合同有关的费用。
3、合同工期:
工程进度满足与芜湖发电厂机组同步建设,脱硫系统投运时间必须满足与芜湖发电厂主体工程同步的要求。即1#机组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2#机组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
4、合同支付:
4.1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10% 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 作为总承包方工程预付款。
4.2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款的支付及预付款的扣回:
承包方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经业主方审核通过的工程量报告,并按照当月实际发生的进度款开具税务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承包方应收的工程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完成50%后从每月结算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价款中按60%的比例扣回业主方预付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部分);当合同工程实际进度达到计划进度的80%前,业主方全部扣清预付款。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建筑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办理完工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业主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为10%,剩余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10%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承包商向发包方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50%的税务收据并提供已签定设备合同清单及合同价格汇总表,经发包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已采购合同设备价格的50%; FGD装置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20%的税务收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20%。业主方已经签发了FGD装置初步验收证书后,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税务收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
4.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承包方向业主方提交金额为技术服务费80%的税务发票,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业主方将合同技术服务费的8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进度款。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交经业主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承包方向业主方提交金额为技术服务费10%的税务发票,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业主方将余款支付给承包方。
4.5调试费的支付:
进入168调试阶段后,承包方提交合同调试费的50%税务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调试费的50%;脱硫工程通过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调试费30%的税务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调试费的30%;合同调试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FGD装置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电厂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在承包方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和相应的税务发票,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调试费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4.6履约保证金(保函):
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份由业主方可以接受的、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业主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退还。
5、支付方式:电汇。
6、合同生效:
其中#1机的承包内容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其中#2机的承包内容在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得#2机国家发改委批文后生效。
7、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且其他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使得公司增加了从事火电厂脱硫BOOM项目的运营管理所必需的经营性资产,从而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将主营业务逐步转换为电力、环保技术开发和应用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布局提供保障,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持续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主业的良性循环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将增加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对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2009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目前无法测算,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履约能力:环保行业为政府大力支持的行业,公司计划以35%的自有资金和65%的商业银行贷款安排项目资金。
浙江天地公司履约能力:浙江天地公司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资质、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工业废水乙级、除尘脱硫甲级)、AAA级信用等级证书。拥有烟气脱硫核心技术,具有强大设计能力、项目建设和对烟气脱硫系统调试能力,并在清洁燃烧、大气环保方面拥有良好的工程业绩,具有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
2、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EPC合同在实施过程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如可能出现工程拖延、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风险,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
(1)加强合同价款分段支付的风险管理,采用以工程里程碑划分付款节点,即根据工程进度节点付款,以达到控制进度款并防止承包商拖延工期的目的。
(2)深度参与设计、施工会审、绝对的设备选型决定权、设计变更权、分包商考核付款权。所有工程、设计、设备、部件的采购名单均需发包方审查,入围厂商的名单最终由发包方审查并确定,发包方参与定标会,关键设备、设计、施工标要全程参与,有一票否决权。选择有业绩有经验的监理公司,严把质量关。
(3)审核工程延期的风险:当脱硫工程延期时,一方面减少了脱硫运营收入,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脱硫罚款。在EPC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每延误工期一周承包商将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且承包商需支付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建设期延误最多三十天,如若超过,发包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处罚措施高于BOOM合同相应的约定,有利于降低发包方的风险。
(4)快速跟进,缩短工程周期,节约建设投资。让承包商对工程的各个环节可以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对各分项工程进行统一协调。通过EPC的快速跟进模式,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减少跨年工程占用资金的现象,使发包方可以较早地取得收益。
六、备查文件
1、合同文本及附件;
2、相关证明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