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临时董事会,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类资产报告制度》(附后)。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类资产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贷款类资产业务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贷款类资产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贷款类资产变化情况达到一定标准,需进行内部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公司类金融事业总部(以下简称事业总部)负责人为事业总部贷款类资产业务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事业总部各业务部负责人为各业务部贷款类资产业务内部报告责任人,事业总部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为贷款类资产业务内部报告具体联络人,负责贷款类资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贷款类资产从“正常”转变为“可疑”或“损失”,以及从“可疑”转变为“损失”,相关业务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事业总部书面报告并经事业总部负责人批准,单笔业务(单一企业及关联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需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事业总部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书面报告以下重要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该报告内容应经事业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1、发生与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贷款类资产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本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出现本金或息费逾期90天的。
3、本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本金或息费虽未逾期,但该客户经营困难处于停产状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无其它收入来源,且担保措施不足的,或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4、单笔业务(单一企业及关联方)从“正常”转变为“可疑”或“损失”,以及从“可疑”转变为“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类资产从“正常”转变为“可疑”或“损失”,以及从“可疑”转变为“损失”累计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基于该事项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事项)。
第五条 贷款类资产业务发生以下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室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1、发生与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贷款类资产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
2、本金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出现本金或息费逾期90天的。
3、本金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本金或息费虽未逾期,但该客户经营困难处于停产状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无其它收入来源,且担保措施不足的,或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4、单笔业务(单一企业及关联方)从“正常”转变为“可疑”或“损失”,以及从“可疑”转变为“损失”,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类资产从“正常”转变为“可疑”或“损失”,以及从“可疑”转变为“损失”累计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基于该事项的特殊性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事项)。
第六条 事业总部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期贷款类资产下列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经事业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1、贷款类资产分类情况。
2、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3、抵押物为股权、应收款的业务汇总情况,本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需单列。
4、当期(含续当)超过一年的典当业务汇总情况,本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或客户支付息费不正常的需单列。
第七条 贷款类资产分类情况、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事业总部应密切关注贷款类资产变化情况,一旦发现符合内部报告要求的信息,应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如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