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04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036 |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经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16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52,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11,520元(含税)。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036 元。
(2)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04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036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04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朱兆梅 王凤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2层西侧
电话: 010—62690930
传真: 010—6269870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