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9司冻132号、2009司冻133号),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7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具体如下:
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232,25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22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合议庭通知》、《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等,施正明就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及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基本内容:
1、 法院签发时间:2009年5月19日
2、 所涉案号:(2009)杭拱商初字第725号
3、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4、被传人姓名:本公司
5、被传事由:开庭
6、应到时间:2009年6月26日上午9:00时
7、应到处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四号法庭
二、《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施正明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建龙
被告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可分批到账,具体以到账金额为准),月息为1.5%,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3月31日,双方并就出资方式和费用承担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章,被告一和被告三分别向原告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签约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5日前分五次共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1,400万元,被告一于200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据,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被告一估算到借款期满上述借款应付利息约为100万元,故提前写入);2009年2月20日,原告又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300万元(共出借本金1,700万元),被告一同样出具了相应收据,期间被告一于2009年3月6日、3月10日两次归还原告550万元和150万元。
借款期满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一催讨剩余款项和利息,但被告一仍迟迟不
肯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11.6万元(从实际出借日暂计至2009年5月6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计算公式:本金*利率*实际出借天数);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
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合议庭通知(2009)杭拱商初字725号
3、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