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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16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48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4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09年 6月30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09年5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340.19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5元(含税)。
2.发放范围:截至2009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4日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09年6月30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按10%的实际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485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5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48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6139
五、备查文件
1.本行2009年3月25日董事会决议公告
2.本行2008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关于H股股息的有关安排,请参见本行2009年4月23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