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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9年06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编号:临2009-01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0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4月1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股份数6992735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04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0405元。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0.0405元;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4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2、除息日:    2009年6月5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厦门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厦工宇威重工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厦工股份证券部

      联 系 人:叶维萍

      联系电话:0592-6389300         传真:0592-6389301

      六、备查文件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