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0元/股(含税)、0.27元/股(税后)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1日
根据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有关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截至2008年末,本公司总股本为2,226,611,695股,本次利润分配以此为基数进行分红派息,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持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除10%的所得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即每股0.27元;持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即每股0.30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人民币0.3 元。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除宁波雅戈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富盛投资有限公司和宁波盛达发展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外)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红利和宁波雅戈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富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盛达发展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4-87425136
传真:0574-8742539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