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青岛澳柯玛太阳能
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00%产权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注意到2009年5月22日有媒体刊登文章《澳柯玛“前”高管MBO迷雾》,涉及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青岛澳柯玛太阳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100%产权事宜等内容,针对上述报道,本公司澄清如下:
1、本次太阳能公司100%产权转让是公司继续执行“先瘦身后强身”总体战略,剥离非主营资产,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的组成部分。
2、本次太阳能公司100%产权转让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青天评报字[2008]第47号《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08年11月30日。根据该评估报告,太阳能公司全部产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1.47万元,该评估结果已在青岛市国资委备案。
本次产权转让履行的是国有产权改制退出程序,是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进行的,面向所有对此感兴趣的投资者并非特定对象。因此,本公司认为此次产权转让价格是公平合理的,不属于MBO。
3、本次转让所涉太阳能公司100%产权,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1.47万元,只占公司2008底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0.34%,因此,本次太阳能公司产权转让,对公司整体生产及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影响。
太阳能公司2008年11月30日财务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8679954.77元,负债6996425.98元,净资产1683528.79元,营业收入39673480.66元,净利润-2574241.38元。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纸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