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600258)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33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
一、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及公告情况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17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3,1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3.7元(含税)股利,共计派送现金股利85,618,000元,剩余88,556,821.48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09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37元。
5.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3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为0.37元。
6.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333 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37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7.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2、除 息 日:2009年6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09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限售条件部分和无限售条件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实际代发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014466-2446
联系传真:(010)6601947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3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