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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严格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问:相对主板创业板停牌制度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主要在三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不实行一小时例行停牌;二是出现异常情况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市场有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等,公司可主动提出停牌申请或由深交所直接实施盘中停牌;三是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

      问: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答:相对主板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也更加市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公司实施直接退市,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在主板退市标准基础上,对出现下述情形的公司也将启动退市程序:1)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2)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的;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

      三是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1)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2)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后也是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此外,在主板市场,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

      问:创业板在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创业板除了像主板一样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每年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是这样吗?

      答:是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召开时间、方式等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