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税前):每10股派0.89元人民币,即每股派0.089元人民币
●现金分红(税后):每10股派0.801元人民币,即每股派0.0801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5日
●除息日:2009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2日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4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4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9元 (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30,794,000.00元 (含税)。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2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8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投资经营公司、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上海同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四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1)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1元; (2)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9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2)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年度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3)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公司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89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按时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五、咨询机构:浦东建设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8206677-209/258
六、备查文件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