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扣税前和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5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9 日公司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4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807.91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7,361,58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9,510,525.12元转入下期。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6月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入其资金账户。
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0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018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2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565—2317294
咨询联系人: 王军 陈爱新
传 真:0565—2317447
地 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邮政编码:238002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