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71,51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224,256,000股的31.8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宣守招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九个,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8,914,158.19元,截止2008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96,209,917.15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2006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公司2008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公司决定续聘其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2009年度的审计费用为28万元。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继续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提案;
本公司与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为期一年的《资产租赁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期限已满,双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继续签署该合同,继续签署该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500股。
表决结果:114,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继续签署《汽车车身零部件配套服务合同》的提案;
本公司与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为期一年的《汽车车身零部件配套服务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期限已满,双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继续签署该合同,继续签署该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500股。
表决结果:114,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做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公司最近三年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具备现金分红的能力而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现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如公司存在股东及股东下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在现金红利分配时予以直接扣减以偿还其所违规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71,516,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述九项提案的表决票样及整个表决、统计过程由二名股东及一名监事现场监督,整个表决过程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石艳玲律师和朱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