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获知:章树根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章树根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平峰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8年3月10日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双方约定该借款由原告委托第三方以汇票方式支付,还款也委托第三方代收,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9月9日,利息按每月百分之四点五计算,利息每月付清。期满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如逾期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该借款由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平峰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仍然有效。另外,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各方均同意由乙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第三方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将3000万元借给第一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出具了收条。此后第一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归还了11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息;第二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陈平峰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支付律师费、调查费17.5万元,合计人民币1917.5万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柒万伍仟元)。
2、要求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的利息57万元(大写伍拾柒万元),以后利息按此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由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平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材料中“借款(担保)合同” 基本内容
借款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借方:章树根
合同基本内容: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叁仟万元正;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0日起至2008年9月9日止,利息按每月4.5%计算;本合同设有担保;担保方在本合同的尾部的“担保方/保证人”内签字或盖章,担保即行生效,担保方系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借款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章)胡培军(签字)
出借方:章树根(签字)
担保方/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陈建龙(签字)
担保方/保证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章)陈建龙(签字)
担保方/保证人:陈建龙(签字)
担保方/保证人:陈平峰(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3月10日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2、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举证通知书》;
3、借款(担保)合同。
《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章树根民间借贷案中涉及
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
自查核实情况及向公安机关
报案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31日中午,本公司收到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公司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获知:章树根因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峰,该案(以下简称“章树根民间借贷案”)相关情况请详见本公司公告临2009-045号,现将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的自查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目前,本公司就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自查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应诉通知书》及案件证据包括“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等传给全体董事,请每位董事书面复函说明情况,同时公司就董事会文件档案、公司公章印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中涉及的董事会文件档案查实情况:
1、本公司档案中金顶董字[2008]015号决议情况:
经档案查询,本公司金顶董字[2008]015号董事会决议系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7月17日通过的《关于同意用公司所属矿山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借款2400万元的董事会决议》,决议全文为“为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根据金顶董字[2008]010号决议精神,董事会同意用公司所属矿山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借款240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借款方式,还款来源为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并同意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相关融资业务。特此决议”,该决议签字董事为陈建龙、李美农、周功贤、顾谨、李静、骆国良、夏建中,并加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
2、案中证据“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情况:
其全文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章树根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进行担保,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特此决议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上述决议中有陈建龙、杨佰祥、李美农、杨国华、周功贤、顾谨签名字样。
(二)四川金顶公司公章印鉴使用的说明:
具体说明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公司公告临2009-044号,根据上述说明,案中提及的“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2008年3月2日出具)”中所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印模,与本公司时用印鉴印模不一致。
(三)公司董事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案情况的说明:
截止目前,收到的公司董事关于章树根民间借贷案中“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复函共8份,具体如下:
1、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复函《声明》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已经收悉,本人在此声明:1)本人从未签署过该诉讼所指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即金顶董字(2008)15号决议。2)该董事会决议上杨佰祥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董事 杨佰祥于2009年5月31日”
2、公司董事杨国华复函全文如下:
“董事办:
本人从未签署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章树根借款进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2008年3月2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非本人所签。
杨国华 2009年5月31日”
3、公司董事顾谨复函《声明》全文如下:
“本人没有参加过2008年3月2日的董事会,也不知晓该董事会决议内容;也没有签署过关于向章树根个人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顾谨 2009年6月1日”
4、公司董事周功贤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没有签署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章树根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进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董事 周功贤 2009年5月31日”
5、公司董事李美农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已经收悉,本人在此声明:1)本人从未签署过该诉讼所指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即金顶董字(2008)15号决议。2)该董事会决议上李美农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董事:李美农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6、独立董事李静《回复》全文如下:
“金顶公司董事办:
收到公司董事办传来的《关于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相关情况进行自查核实的函》等四份文件,经本人自查,没有该为民间借贷出具的董事会决议等事宜,且与董事会登记的材料不符,故,可能有人伪造了董事会决议,建议查清事实,积极应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申明。
独立董事:李静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7、独立董事夏建中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月31日发来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关于章树根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应诉通知书收悉,根据董事办和本人自查,法院出示的证据之2008年3月2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金顶董字[2009]15号决议和公司存档的2008年7月17日通过的金顶董字[2008]015号决议内容有出入,本人对法院出示的证据之2008年3月2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金顶董字[2008]15号决议不知情,建议公司法务部查询核实此事,做好举证及应诉准备,维护公司权益。
独立董事:夏建中 2009.5.31”
8、独立董事骆国良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于2009年5月31日下午收到贵公司董事办《关于章树根诉四川金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传真。
本人作为贵公司的独立董事,未曾就上述借款担保事项进行过表决,也未曾见贵公司董事会就上述担保事项的公告。
为此建议贵公司董事会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骆国良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9、截止目前,未收到本公司拟辞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陈建龙的书面回复。
二、本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09年5月27日就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嫌犯罪行为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立案通知。根据本公司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案相关情况的自查及公司董事复函核实情况,本公司决定继续报请公安机关就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本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金顶公司公章印鉴使用的说明》;
(三)公司董事复函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日下午,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及《公告》,获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富阳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申请人: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
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但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性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富阳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富阳法院于同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声明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
富阳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富阳市,该公司至2009年4月30日资产总值795,320,000元,负债1,076,750,000元,因资金发生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被申请人现有资产具有升值的潜力,如不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富阳法院认为:申请人均为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符合申请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指定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组为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该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富阳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公告》基本内容:
根据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富阳法院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09年6月1日指定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该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7号;邮政编码:311400;联系电话:631071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9年7月8日9时在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2、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