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景树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80,608,8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4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及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以180,608,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出售股权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韶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