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广州番禺华鼎南方科创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6,28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逐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共实现净利润28,771,199.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5,408,365.89元;减去2008年现金分配2007年度利润13,079,5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2,343,900.5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8,756,165.03元。
为应对危机,保持公司平稳快速发展,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配、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聘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07年该公司更名为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意续聘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30万元。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 第五条
原文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493号
邮政编码:810018
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18号
邮政编码:810000
2. 第十三条
原文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高科技机械产品开发、制造,数控机床、加工中心、专用机械设备、石油机械、环保设备、食品机械的制造和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电热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营业执照经营期限:10年,自2008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
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高科技机械产品开发、制造,数控机床、加工中心、专用机械设备、石油机械、环保设备、食品机械的制造和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电热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经营房屋租赁业务。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1998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
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文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发展计划制定。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政策,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发展计划制定。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政策,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修订后的全文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全文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票86,288,8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