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起因:
原告广州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汇公司)与被告本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于被告违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増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合汇公司人民币1008.8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3.5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合汇公司向增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29辆汽车。
2、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限期履行通知书,有关事项内容如下: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及杨龙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6)增法执字第1430号,本院作出的(2005)增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08年9月2日已依法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29辆汽车(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限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以偿还欠申请人债务。”
二、此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限期履行通知书若最终被执行将影响本公司账面资产约330万元。
三、本公司不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限期履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