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关联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缆”)与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纠纷案,双方就所签订的《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履行发生争议,造成诉讼纠纷。公司已于2009年2月20日、4月21日公告了诉讼相关情况。
日前公司接到远东电缆通知称,2009年5月27日该公司就上述远期商品购销合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锡民二初字第002号],受理该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简要介绍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
第一被告: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康
第二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康
原告系生产电缆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铜和铝作为原材料。2007年12月25日,第二被告委托其全资子公司的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一份,双方对交易的对象、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08年2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数量进行了补充约定。
期间原告汇出1.45亿元的“定金”,原告称这完全是基于第一被告必须接原告相关指令在期货交易所为原告买入相应品种合约,必须向原告提供在期货交易所相应的开仓记录,且经原告在当天收市后即签字确认的约定为前提。第一被告却一直不把相关原始交易记录提供原告,在原告多次交涉下,直至2008年3月20日才将其所谓的在期货交易所上为原告买入的一部分交易记录交付原告。
原告称经过核对,发现该些记录与原告“点价”买入的合约数量也对不上号,对此第一被告的解释是其有大量的关联公司会分担原告的交易,尚有部分交易记录日后自会提供,其后原告便一直不断催促。第一被告却于2008年10月10日致函原告声称该些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存在与否是第一被告自身的事,与原告没有联系。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并未按约在期货市场上为原告买入真正的合约,客观上根本不存在。更在原告多次择机强烈要求平仓时不能平仓,致使原告无法实现超过亿元的巨额利润,反而面临巨大风险。
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协议进行了补充约定,并分别形成了2008年2月18日、2008年8月25日的“补充协议”以及2009年4月19日形成的“谅解补充协议”,但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实难谅解,被告理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次重大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间2007年12月25日签订的“远期商品购销合同”、2008年2月18日、8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09年4月19日签订的“谅解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资金人民币77,045,815.30元。
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起诉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