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金融·证券
  • 6:金融·证券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观点·评论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板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7:上证商学院
  • B8:地产投资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2009 6 3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C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C13版:信息披露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09年06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获知: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4年12月1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地纸业签订了关于转让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全部国有股份及资产的《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及攀枝花市政府的授权,原告与被告大地纸业于同日签订了关于转让金沙公司所有国有股的《关于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合同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书》”)。按照《合作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合同书》的约定:原告将所持金沙公司的全部国有股转让给告大地纸业,转让总价款为1.1亿元;《合作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被告大地纸业应首期支付5983万元;被告大地纸业以支付金沙公司改制费的方式支出转让价款;被告大地纸业承诺在两年内投资一条日产2500吨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并承诺在攀枝花市投资新建或收购一个年产1亿元的与金沙公司有产业关联的新企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同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金顶公司对大地纸业履行《合作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合同书》需支付的款项、投资新式水泥生产线及新投资年产值1亿元的新公司的承诺等提供担保。前述合同、协议签订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及原告依约向被告大地纸业交付、过户了相关转让标的,但被告大地纸业未按约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至今仍有至少700余万元转让款(改制费)未支付到位,严重影响了金沙公司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至今未完成其承诺的主业投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大地纸业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违约,大地纸业应当承担转让价款20%即2200万元的违约金,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被告金顶公司对大地纸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0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

      2、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日下午17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乐山市公安局乐公经立字(2009)06号、07号、08号、09号、10号《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5月27日、6月1日作出上述立案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乐公经立字(2009)06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年5月27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为施正明民间借贷案,详请见分别刊载于2009年5月27日、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43号、临2009-044号。

      二、乐公经立字(2009)07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年5月27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中相关资料有:

      (一)编号为DDSX10812006《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甲方于2007年12月26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2008年1月3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S20071226-2的《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12个月,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26日止。

      (二)编号为DDBZ1081201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之间于2008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DSX10812006《最高额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年1月7日。

      该案相关其他情况请详见刊载于2009年5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8号。

      三、乐公经立字(2009)08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年5月27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中相关资料有:

      (一)编号为S2008101701《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于2007年10月17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2008年1月3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S2007101701的《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

      (二)编号为S2008101701-4《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2008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2008101701《最高额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年1月7日。

      (三)编号为S2008101702《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于2007年10月17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2008年1月3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S2007101702的《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

      (四)编号为S2008101702-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2008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2008101702《最高额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年1月7日。

      该案相关其他情况请详见刊载于2009年5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8号。

      四、乐公经立字(2009)09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年5月27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有《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甲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浙江真盛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人(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丁方):陈建龙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即从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15日,借款利率按月息2.5%计算,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由丙方、丁方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该协议同等《保证合同书》。

      五、乐公经立字(2009)10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年6月1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为章树根民间借贷案,详请见刊载于2009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45号、临2009-046号。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乐山市公安局乐公经立字(2009)06号、07号、08号、09号、10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

      (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

      (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章树根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5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兰溪市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

      公司个别帐户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书》,获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原告章树根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树根于2009年5月12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2009年6月2日,法院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本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帐户存款冻结。

      章树根民间借贷案情况及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的相关情况请详见分别刊登在2009年6月2日、2009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45号、临2009-049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5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38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浙富商破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1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