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7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63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9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5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09年4月15日,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2008年末15,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1,092万元。具体详见2009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15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共计派发股利10,920,000元。
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 063 元;
(2)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交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63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7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9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5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派发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范先生
联系电话:0514—88248896 传真:0514—88248897
联系地址:江苏宝应安宜镇苏中路一号 邮编:225800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