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02 转债简称:南山转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6月3日上午9: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宾馆贵宾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建波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22,4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7%(总股本1,318,811,462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就2007年5月31日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4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因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就2007年9月19日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4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因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龙口东海氧化铝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就2007年11月27日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4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因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东海铝箔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就2007年11月27日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 的议案
同意票4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因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议案》
同意票4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因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凌浩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