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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股东的特殊性与一般性
    2009年06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袁 东
      ——一种令人担忧的情形

      ◎袁 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国家当然必须代表所有民众的利益。但国家并非虚幻,而是由实实在在的政府机构在掌控。人们往往认为,国家作为股东很容易造成产权虚置。这话只对了一半。正确的一半是,针对作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通民众而言的,他们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通过“国家股东”表达和行使属于自己那一份股权的意志,因而是虚置的。不正确的那一半是,针对具体掌管这一“国家股东权利”的政府机构,尤其是这一机构的决策者而言,一点也不虚置,实在得很。既看得见,更摸得着,深受其益。

      政府与国家正常而合理的关系,美国里根总统在1981年就职演说中有过很到位的描述:“我们是一个拥有政府的国家,而非是一个拥有国家的政府”。如果关系颠倒,政府机构就会挟国家权威而肆意膨胀,国家利益就会被部门化,进而极易被政府机构的掌控者小团体化,以至个人化,国家的广泛而公正的代表性就会大大受损。此时,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股东,就会严重损害市场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由于国家股东具体体现为特定的政府机构,而其目标函数更多是非商业利益,或者说,相对于私人股东,国家股东单位的目标是多重的。更不用说,行政机构尚带有私人所没有的超经济强制力。因而,国家股东的具体代表机构往往轻视其他私人股东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其本身就是特殊者。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自负与偏见有时又使得国家股东驱动着经济实体在错误的经营道路上越走越远,形成恶性循环。以上还是以特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私利为假设前提的。当取消这一假设而还原真实的现实情形时,情况也许更加糟糕。

      作为股东,尤其是作为控股股东,自然要派出董事长、董事以至总经理,这是国家股东如同非国家股东的一般性。然而,作为股东特定代表机构的主体特殊性,由国家股东派出的代表几乎是清一色的官僚。在一个官本位文化盛行和主导的社会里,被派到经济实体作为国家股东代表的官员,即便是优秀者,也只能证明他在行政管理序列里是个称职的,其最大优势并非商业经营的技能与经验积累。这样的一群人,作为经济主导产业的金融与非金融企业的决策者,怎么会是市场化的?又如何是专业而高效率的?何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原本市场化的企业办成了一个个行政机关,组织流程、人员结构、行事风格、心态文化同行政机构如出一辙,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也许在经济周期的普遍上升和狂热阶段,会出现水涨船高的繁荣,甚至因这类企业的垄断地位和规模庞大优势,在鱼龙混杂的数量追求阶段,各项经营指标可能还会好于平均水平。然而,一旦经济出现潮落水退的危机和衰退时,问题最多弊端最大衰落最严重的,一定是这些由行政官僚掌控的竞争性经济实体。

      正因如此,在处理当前“百年一遇”的金融与经济危机期间,以美欧发达国家刮起的“国家股东”参与甚至控股金融企业之风,在其社会内部引起的并不是赞成和支持之声,批评与反对之音相当强烈。

      对于当前的中国,更需要认真对待“国家股东的特殊性与一般性”。过去三十年的经济增长,主要归功于行政机构从具体商业控制中的逐步撤出,以及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的分拆和实施股权多元化的改革,才让实体经济恢复了活力。然而,近几年,尤其是在过去几年全球经济上升周期的普遍数量性繁荣中,有些政府机构却被这一数量狂热冲昏了头脑,出现了到退。比如,原本就高度垄断的金融行业,这几年更是在“充实国家股东代表机构”的过程中,由特定国家股东代表机构进一步集中了控制权,不仅使已呈现出竞争活力的金融经营格局大大收缩,而且大批缺乏专业技能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行政官员被派出到各大企业的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不能不说,这一情形着实令人担忧。

      国家股东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来源于其背后主体性质与地位的不一般。正因这种特殊性,国家股东主要存在于那些不一般的行业与实体中,集中体现为那些有着相当大的外部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非竞争性实体。对于竞争盈利性企业实体,慎用国家股东,或者,国家股东的行为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当然,国家股东也有着所有股东的一般性,比如派出董事和法人代表。所以,在有国家股东参与或控制的经济实体中,应当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国家股东对相关派出人员的选择必须采取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的方式,说明所派代表合适性的依据,并受到一定程序和机制的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