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9年6月4日9:30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知春路13号2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9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1.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嘉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同意29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告内容详见200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的《上海证券报》)
2、以同意29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公司回租生产办公用厂房的议案》。(公告内容详见200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的《上海证券报》)
三、律师见证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俊先生出席了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