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09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拟以现金600.00万元人民币及经评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沼气发电项目”)和公司自建的“生物肥加工项目”的全部资产7,213.65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新设立的生物科技公司总资产7,813.65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经评估的其余资产5,813.65万元纳入生物科技公司资本公积。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表决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沼气发电项目”的科学管理运营,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生物科技公司。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是基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提出的,募集资金仍是用于原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效益。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产业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泰证券认为,民和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沼气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实施与管理,是基于公司产业化发展的战略思考,有利于整合公司现有业务和资源,有效控制业务运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管控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民和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民和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监事会对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及实施计划,整合了公司资源,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管理效率,增加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表决通过《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1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4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华良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投票方式表决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此次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及实施计划,整合了公司资源,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管理效率,增加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2
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额度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
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6月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47号《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0.61元。本次首发募集资金计人民币286,47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777,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8,692,500.00元。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将分别投向: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1 | 新建55万套白羽父母代肉种鸡场项目 | 10,472.10万元 |
2 | 新建52万套优质黄羽肉种鸡场项目 | 6,858.80万元 |
3 | 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 4,712.53万元 |
“新建55万套白羽父母代肉种鸡场项目”、“新建52万套优质黄羽肉种鸡场项目”目前投资进展顺利,正处于建设阶段;“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沼气发电项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总投资由原计划4,712.53万元,追加到6,235.72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本项目进行追加投资。截至公告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和追加投资已全部投入,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
二、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设立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沼气发电、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的生产与销售业务。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公司拟以现金600.00万元人民币及经烟台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烟浩正评咨字[2009]第28号”评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沼气发电项目”和公司自建的“生物肥加工项目”的全部资产7,213.65万元(其中“沼气发电项目”资产 6,574.96万元;“生物肥加工项目”资产638.69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
新设立的生物科技公司总资产7,813.65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现金出资600.00万元人民币,机器设备出资1,400.00万元),经评估的其余资产5,813.65万元纳入生物科技公司资本公积。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内容
“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为保证该项目的科学管理运营,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将其交由生物科技公司管理实施。
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公司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设立生物科技公司对“沼气发电项目”进行科学有效实施与管理,是基于公司产业化发展的战略思考,有利于整合公司现有业务和资源,有效控制业务运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管控水平,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是基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提出的,募集资金仍是用于原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效益。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产业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泰证券认为,民和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沼气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实施与管理,是基于公司产业化发展的战略思考,有利于整合公司现有业务和资源,有效控制业务运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管控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民和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民和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七、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对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及实施计划,整合了公司资源,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管理效率,增加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
5、烟台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3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定于2009年6月22日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6月22日上午8时
3、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6日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9年6月16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四、参加会议的办法
1、登记时间: 2009年6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 系 人:张东明
3、联系电话:0535-5637723 传 真:0535-5637525
4、邮政编码:265600
特此通知。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授权委托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委托人)现持有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股份” )股份 股,占民和股份股本总额(10750万股)的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人出席民和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序号 |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 |||
2 |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
特别说明事项: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标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授权委托书可按以上格式自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