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4.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40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 除 息 日:2009年6月11日(星期四)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50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2.50亿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0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7日
三、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至2009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除QFII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含税)。
4、除以下所列股东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福建省财政厅、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1017室
电话: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