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6月4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的《抄告单》(洪市政公用投抄字[2009]30号),该《抄告单》主要内容是:根据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洪国资产权字[2009]第13号《关于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产权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的整体产权已划至控股集团,现通知我公司,并请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公司在改制上市时是采取“厂网分开”的改制模式,本公司无供水管网资源,因自来水生产销售的需要,本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与供水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拾年的《自来水供销合同》,自2002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已得到双方的切实履行。因此供水公司是我公司在自来水销售的唯一客户。
2009年5月,南昌市政府为了进一步整合市政公用资源,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签订了关于供水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协议,供水公司整体产权由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无偿划转给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下发洪国资产权字[2009]第13号《关于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产权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供水公司整体产权划至控股集团,由控股集团作为供水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据此,供水公司成为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控股集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即控股集团同为本公司和供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根据前述事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供水公司已成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供水公司之间签署的《自来水供销合同》由非关联交易转变为关联交易。
由于本公司刚接到该《抄告单》,特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与供水公司之间形成的关联关系。由此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