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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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八次会议(临时)通知于2009年5月31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5日上午9时在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秦治庚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承担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务的承诺函〉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钢集团”)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下称“《重组协议》”)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下称“《重组补充协议》”),为公司与酒钢集团之间的重大资产重组(下称“本次重组”),公司与酒钢集团约定将酒钢集团发行的“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短期融资券”项下兑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下称“2008短融债务”)转让予公司。
由于酒钢集团已于2009年1月偿还了2008短融债务,因此,如《重组协议》和《重组补充协议》得以履行,公司将为酒钢集团承担2008短融债务,即公司将对酒钢集团负有金额等同于2008短融债务的债务。
鉴于酒钢集团拟发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下称“2009短融券”),并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其碳钢钢铁主业的业务经营和偿还贷款,且2009短融券的发行额度与2008短融债务的本金金额相当;酒钢集团拟将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转让予公司以(全部或部分)抵消如前段所述公司将对酒钢集团负有的债务,同时以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取代2008短融债务按《重组协议》和《重组补充协议》的约定转让予我公司。
鉴于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将与2008短融债务性质相同、金额相当、用途类似且与本次重组转让的标的资产直接相关,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决定同意签署《关于承担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务的承诺函》,从而以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取代2008短融债务按《重组协议》和《重组补充协议》的约定转让予我公司,但该转让的实施需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条件:
1、2009短融券已发行完毕;
2、如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金额高于到期短融债务的金额,酒钢集团已以书面方式不可撤销地承诺同意于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按《重组协议》和《重组补充协议》的约定转让予我公司之日补偿我公司该差额;
3、《重组协议》和《重组补充协议》已生效,且于初始生效时,2009短融券尚处于融资券期限内;
4、2009短融券的如上转让获得债权人大会的同意。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