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5月30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 年6 月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3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本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RMB300,000,000.00),贷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三十六个月。为确保上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申请顺利,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的具体情况详见担保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2名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3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就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是为了满足项目开发对资金的需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笔抵押贷款事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6 月5 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09-016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
全资子公司大连晟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数量为30,000万元,截至公告日前,高盛华公司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为0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止公告日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38,000万元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本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RMB300,000,000.00),贷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三十六个月。为确保上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申请顺利,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公司5名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截至本公告日前,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为38,000万元,履行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68,0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09年3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33.8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
与本公司的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09年3月31日,总资产580,080,155.99元,负债总额105,792,514.68元,净资产474,287,641.31元,净利润-44,144.49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上述需提供担保的公司有关资信情况进行了查证。董事会认为,上述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且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拟申请的贷款为房地产开发贷款,公司拟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为38,000万元,履行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68,0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09年3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33.87%。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另外第三方提供任何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人民币借款合同》;
2、本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3、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