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07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派发现金股息方案于2009年5月25日获得公司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在按中国会计准则下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0.09亿元后,公司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65.01亿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 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元。
二、 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9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四、 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 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8565 9427
传真:86(10)8525 2210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