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一)分配方案: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1,088,029,952股计算,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74,084,792.32元。
(二)发放年度:2008年度
(三)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44 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44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等。在本公司核准并确认相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6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本次派发红利的对象为:截止2009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东:即除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将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券商结算帐户,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社会公众股东红利由股东托管的券商直接划入各股东帐户。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完全指定交易手续后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2、国家股股东:即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自行发放国家股股东的红利。
六、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2号6楼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62170088×2630、2606
传真:62722500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