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的出台,“捍卫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这个一度被忽视的原则,也终将落实在我国资本市场之中。
原则一小步,理念一大步。
由保护而尊重,由准入而适当,由公正而公平,由代位而换位——《暂行规定》原则确定的同时,监管理念正在发生变化。
市场各方对创业板投资者资格条件之所以尤其关注,即因该规则在新市场、新板块所涉各方利益的调整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其具体条款的设置,将对市场未来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高度考验监管智慧。
作为新兴加转轨市场的监管部门,相比成熟市场单重监管的角色,我国监管部门还有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创业板市场既涉及完善市场结构的要求,也涉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市场改革力度的要求,更在维护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标本意义。创业板的投资者管理制度设计,是政治性、市场性、科学性、技术性高标准集中体现的制度课题。
证监会给出的答案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不限制特定准入,而强调产品和销售以及投资者购买的适当性;由市场主体的公正裁决判断,规避后入者为先入者“接盘”等不公平风险;抛弃不合时宜、主观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做法,换位思考于投资者自主理性、风险自担的权衡。
因此,《暂行规定》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凸显的“捍卫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原则,并不特定限制哪一类投资者进行创业板投资的导向,无疑厘清了现时乃至今后一个阶段的监管理念,积极回应了市场的关切,解答了一大难题。
市场就此,也可超脱于之前传闻的“账户资金论”、“开户时间论”等,加鞭赶上,各归其位,认真分析创业板的风险和机遇,恰当确定自己在创业板中、在市场中的合适位置。
需要强调的是,适当性原则并非无源之水。在之前的基金销售中,在发展融资融券产品的过程中,适当性原则均有较为广泛的实践。这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成熟做法,将在创业板中发扬光大,为创业板的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也将在未来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乃至更多创新中继续得以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