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2日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09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本次利润分配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93,91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共计派发股利2,347.84万元。
3、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6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2日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投资有限公司和国富投资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5元/股;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要求,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5元/股。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 话:0315-8519078,8511642
传 真:0315-8511088,8511006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邮 编:063305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