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2日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4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315,59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共计派发股利6,311,880元。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2日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6月19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嘉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入其资金账户。
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018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2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899号
咨询电话:0536—8663853、8591189
传 真:0536—8663853
六、备查文件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