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2日 |
● 除权(息)日
除权(息)日 | 2009年6月15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9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72,271.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72,271,800.00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2日 |
2.除权(息)日
除权(息)日 | 2009年6月15日 |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9日 |
四、分红实施办法
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 系 人:戚后勤 黄耀盟
联系电话:021-68864621
联系传真:021-68865615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查文件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