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0.051227美元
* 股权登记日:A股:2009年6月12日
B股:2009年6月17日(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6月12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将2008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按2008年末的总股本603,240,7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3.5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11,134,259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09年6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6月12日)。
4、A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元。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5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315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3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0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8324)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51227美元。
二、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A股:2009年6月12日
B股:2009年6月17日(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6月12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5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09年6月26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3、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四、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86-21-63217132、021-63741122×806
传真:86-21-63217720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