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
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二OO八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09年6月3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九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6月8日9: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全体成员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订《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进行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公司年度报告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以上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三)会议时间: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9:00时;
(四)会议地点:龙海世纪大酒店12楼会议室(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8号);
(五)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1、公司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七)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登记时间:2009年6月25日(星期四)9:00-16:00 时;
3、登记地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新吉财富大厦23层)。
(八)其他事项:
1、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人:安济隆先生
电话:0451-84878661 传真:0451-84878660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投票意见: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公司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公司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 |||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5、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若未标明投票意见,则视为可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 本委托书复印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2009年6月 日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