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2.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2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9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公告编号:2009-007)。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 年度末公司总股本430,265,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即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107,566,425.00元,剩余利润736,682,950.23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12日。
2、 除息日为:2009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9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中,个人投资者和QFII投资者由本公司统一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其余机构投资者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1号
邮 编:721014
咨询电话:0917-3382333 0917-3382026
传 真:0917-338213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9日